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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接上千骚扰电话 消费者告电信运营商遭败诉
一天接到上千个骚扰电话请求屏蔽未果,唐利(化名)将电信运营商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其败诉,唐利对该判决结果不服,此后提起了二次上诉,记者获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电信运营商不存在不作为侵权行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运营商不存在不作为侵权行为
据悉,2012年8月27日,唐利将电信运营商告上法庭。原因在于其遭遇恶意骚扰,因此向电信运营商请求屏蔽对其进行侵扰的电话号码,但运营商予以拒绝,唐利因此将该运营商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其败诉。此后唐利对该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二次上诉,二审法院于2013年3月进行开庭审理,有新闻媒体随之进行了跟踪报道,也期望对该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进一步跟踪报道。
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唐利无充分证据证明受骚扰事实,且运营商在其投诉后已予积极解答,协助指引下载相关软件,并告知其应先向公安机关报警取得相关部门证明文件,电信运营商不存在不作为侵权行为,因此,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原审法院对消费者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在判决书中,法院特别指出,唐利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受骚扰情况是由第三方的行为引起,在此情形下如认定电信运营商存在过错,应当建立在该骚扰属于电信运营商技术能力上可以控制范围之内,且使用该技术不会对其他客户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这一基础之上。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这一点,故唐利以运营商负有提供安全通讯服务的义务即推断其存在不作为行为,依据不充分。
另外,对于唐利主张运营商应直接采取对骚扰号码的屏蔽措施,运营商则认为需唐利报警获得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反映其投诉的号码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的情况下,其方可采取协助措施。对此法院认为,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特定客户在使用其服务时是否存在侵权、违法等行为,显然不是电信服务商可以认定的范围。运营商处理客户之间的权利冲突时要求唐利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反映对方客户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的情况,运营商可采取协助措施,该做法可以有效平衡客户之间的权利冲突。因此,法院认为运营商的抗辩合理。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运营商并未违反其应负的作为义务,故唐利主张运营商存在不作为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记者/刘慕华)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