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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前生律师:杭州债权债务网首席律师。法学学士,创办杭州债权债务律师网,青年时报《说法》栏目青年律师志愿团成员。具有多年法律事务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人脉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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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约定使用期限不明确 利息损失难追回
【添加时间:2013/11/19 8:51:41】 【浏览次数:1111次】
中国法院网讯 (文海宣) 古往今来,亲戚、朋友间相互出借款项用于生产、生活的情形很是平常,但若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未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资金使用期限和利息,而在要求借款人还款时提出上述要求,容易引起纠纷,最终可能演变为诉讼。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系朋友关系,徐某曾以购车为由,于2012年12月16日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由徐某出具欠条。此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徐某一直拖延还款,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赔偿自2012年12月25日起算的利息损失。
徐某答辩称,其对欠款金额无异议,其虽同意偿还,但没有资金实力。另外,双方未约定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徐某向王某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徐某理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但是对于王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但应给债务人合理准备期间,现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徐某主张返还该借款,故其提起该次诉讼应视为其首次向徐某提出还款要求。因此,法院对王某在本案起诉以前的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时候,应与借款人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期间是否收取利息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并落实在书面材料上。如果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未予还款,出借人还应留存追款的相关证据。如果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出借人因借款人未还款诉至法院后,仅持载明有借款人收到借款金额的欠条,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在出借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在诉讼前向借款人催收借款,出借人在起诉以前的利息损失难以保护。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系朋友关系,徐某曾以购车为由,于2012年12月16日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由徐某出具欠条。此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徐某一直拖延还款,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赔偿自2012年12月25日起算的利息损失。
徐某答辩称,其对欠款金额无异议,其虽同意偿还,但没有资金实力。另外,双方未约定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徐某向王某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徐某理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但是对于王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但应给债务人合理准备期间,现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徐某主张返还该借款,故其提起该次诉讼应视为其首次向徐某提出还款要求。因此,法院对王某在本案起诉以前的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时候,应与借款人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期间是否收取利息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并落实在书面材料上。如果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未予还款,出借人还应留存追款的相关证据。如果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出借人因借款人未还款诉至法院后,仅持载明有借款人收到借款金额的欠条,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在出借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在诉讼前向借款人催收借款,出借人在起诉以前的利息损失难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