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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前生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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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枣包装标注“开袋即食”未达标准 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添加时间:2015/11/16 13:10:10】   【浏览次数:724次】
   本报讯浦清莲/报道买的是“开袋即食”的红枣,打开包装袋,却是没有处理干净的红枣。消费者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近日,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纠纷,判决支持消费者诉求。
 
  2015年3月,李某在超市购买了包装标注有“开袋即食”字样的36袋红枣,共付款2665元。后李某拆开食用,却发现红枣并不干净,在查看外包装袋的标签时,发现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T5835。李某诉称,GB/T5835只是干制红枣的标准,并不是包装上宣称的“开袋即食”标准,为此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将各种杂质食入体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故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审理查明,GB/T5835是我国关于干制红枣的国家标准,允许红枣中存在杂质,也允许用麻袋和尼龙袋装红枣。而我国关于免洗红枣的国家标准GB/T26150,要求经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干枣“无杂质可以食用”,同时还要求接触红枣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红枣所采用的干制红枣的国家标准允许含有杂质,并不当然具备直接入口的卫生条件,应当认定不符合开袋即食的食品安全要求,故判决超市退还货款2665元并支付赔偿款26650元。
 
  法官表示,红枣的销售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包括各种受教育层次的人群。对开袋即食的理解,应当考虑普通大众的理解标准,用最简单最直接的字面含义解释,应当理解为可以不经清洗、不经加工,打开包装后直接入口。因此,“开袋即食”的红枣中不应允许含有沙土等对人体有害的杂质,而干制红枣在制作过程中并不需要执行免洗红枣需采取的清洗、杀菌等工艺流程。而超市方也未举证证明红枣符合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故支持消费者十倍赔偿的诉求。
        来源:无锡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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