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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前生律师:杭州债权债务网首席律师。法学学士,创办杭州债权债务律师网,青年时报《说法》栏目青年律师志愿团成员。具有多年法律事务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人脉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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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法院判全额退还
【添加时间:2018/10/31 10:29:55】 【浏览次数:600次】
中国法院网讯 (胡统) 名义上为他人买房,实际将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法院该如何处理?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申某、向某返还原告文某全部购房款28.35万元。
经查明,2007年6月至2012年11月,被告申某、向某以帮原告文某买房为由从原告处共收取28.35万元,多年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后被告如实告知所收取原告的28.35万元已经用于自身购房所用。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两被告却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与向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1年结婚,2015年离婚。而文某与申某系亲戚关系,在2007年6月至2012年11月之间,申某陆续向文某借钱,此后文某委托申某、向某以借出的28.35万元为首付为他购房,但双方没有订立合同,之后被告申某等确实将该笔前用于购买房屋,但将收取的钱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法官认为,被告在委托代理中没有履行代理原告文某购房职责,造成原告文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