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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前生律师:杭州债权债务网首席律师。法学学士,创办杭州债权债务律师网,青年时报《说法》栏目青年律师志愿团成员。具有多年法律事务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人脉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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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前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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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xqs_zjut@qq.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18号西溪创意大厦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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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铺遭遇商标权利人恶意投诉被淘宝处罚,店铺损失如何主张?
【添加时间:2019/9/25 16:03:55】 【浏览次数:1945次】
案情简介:
王某系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网店“乐淘淘专业电器”的实际经营者,销售飞科公司生产的“FLYCO”系列剃须刀。2017年9月19日,飞科公司以王某销售的商品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被告淘宝公司投诉。而后,王某根据淘宝公司的要求多次提出申诉,但均未成功。淘宝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对王某的店铺作出处置:立即特种类目清退;立即搜索屏蔽店铺及全部商品;立即搜索屏蔽店铺;立即禁止参加聚划算活动;立即删除商品;立即限制发送站内信持续336小时;立即限制发布商品持续336小时;立即限制创建店铺持续336小时;扣12分。该处置给王某的店铺经营带来了巨大影响,侵害其合法权利,故将淘宝公司和飞科公司诉至法院。王某要求1、淘宝公司立即撤销基于飞科公司投诉对其在淘宝网上开设“乐淘淘专业电器”店铺的处置,恢复“乐淘淘专业电器”店铺删除的所有产品链接及数据2、飞科公司赔偿原告自2017年9月24日至11月6日的实际损失71516.14元,计算至飞科公司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止;3、飞科公司支付原告合理支出人民币13847.8元。
网店经营者王某意见:
认为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飞科公司生产的剃须刀,是通过合法渠道,即从被告飞科公司的授权批发经销商“临沂市兴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合法采购,不存在销售侵害飞科公司商标权商品的行为。飞科公司向淘宝公司恶意投诉其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淘宝公司对王某经营的网店进行屏蔽、删除商品等处置使其合法权益受损。
淘宝公司意见:
2017年9月19日,淘宝公司接到权利人投诉王某存在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并提供了购买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指出收到的商品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淘宝公司收到投诉后即通知商家,商家进行申诉,但申诉不成立。因此,根据双方告双方签订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以及淘宝规则,王某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淘宝公司基于王某的违约对王某商品进行处理,对店铺采取限制性措施、进行监管并无不当。
飞科公司意见:
首先,飞科公司没有单独,也没有联合淘宝公司对王某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其次,飞科公司是419379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制止任何的假冒侵权行为。飞科公司根据委托购买的产品外观,并对系争产品拆解后进行鉴定,确认系争产品并非飞科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但系争产品使用了飞科公司的注册商标,认定系争产品为侵权产品,根据淘宝规则,有权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再次,王某网店内销售的产品众多,并非只有FS711一款,还有别的品牌的其他产品。淘宝公司的处置符合淘宝规则,王某诉称的因营业收入下降的预期利润损失系因王某售假所致,飞科公司的投诉及淘宝公司的删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飞科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2、淘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意见:
1、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构成侵权的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产生了对权益人的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结合本案证据,在王某已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采购自飞科公司合法授权经销商,且飞科公司发起涉案投诉真实目的可能系为了管控市场销售价格的情况下,飞科公司既未提交王某实际销售假冒商品的有效证据,又未就其投诉的合法正当性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鉴此,飞科公司向淘宝公司投诉王某销售假货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结合之前陈述,飞科公司的投诉客观上导致王某涉案店铺受罚而产生损失,且该损失与飞科公司的投诉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飞科公司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飞科公司作为第4193798号“FLYCO飞科”商标权人,其向淘宝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中明确指明了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信息、订单信息、快递信息,并对正品和购买到的商品进行比对,承诺鉴定报告所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构成有效通知,淘宝公司在此基础上对飞科公司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将上述投诉情况及申诉需要的路径、方式都告知了王某,要求王某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卖家中心-客户服务-知识产权”及时申诉,符合淘宝规则及法律规定。飞科公司投诉的理由是通过购买卖家产品、鉴定为假货,王某虽然进行了四次申诉并提交了材料,但其申诉理由及材料主要是围绕进货来源进行抗辩,且其进货凭证发生时间大部分晚于飞科公司鉴定报告记载的订单购买时间,唯一比订单早一天的销售单采购数量为480台,远远少于被投诉链接当时的月销量1157台,不足以排除其他商品不具有合法来源系假货的可能性,无法对抗飞科公司的投诉理由,故淘宝公司最终判定王某四次申诉均不成立,并依据相关规则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淘宝规则的规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酌定判决飞科公司赔偿王某7万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飞科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近年来,电商平台商家因品牌方价格管理体系问题,被品牌方恶意投诉售假的情况越来越多。虽然各大电商平台均有投诉申诉机制,但因为存在处置周期、伪造的投诉证据具有隐蔽性等特点,使得一些合法经营的商家遭受损失。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淘宝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尽可能要找正规的供应商进货,签订买卖合同,保留打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并且尽可能的向供应商索要发票、收据,以备日后维权所用。
(作者:夏前生,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王某的一审、二审代理律师,
电话:13588498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