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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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夏前生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
夏前生律师:杭州债权债务网首席律师。法学学士,创办杭州债权债务律师网,青年时报《说法》栏目青年律师志愿团成员。具有多年法律事务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人脉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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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前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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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虽被撕毁偿还欠款请求得到支持

【添加时间:2013/3/12 18:24:37】   【浏览次数:1342次】

  【案情】


  2009年2月13日,被告赵强向原告王宝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2010年7月17日被告还给原告5万元借款,并另行出具欠条内容为:欠王宝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利息2009年2月13日—2010年7月17日人民币25500元。2010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给原告打电话称要偿还欠款。被告仅偿还欠款1万元后将欠条撕毁,称一起到银行取剩余款项,但被告以取银行卡为由一去不复返(打其手机也不接),后原告找被告索要剩余欠款,被告予以否认,无奈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称此案属法院管辖,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本金5万元,利息25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将全部欠款还清,并将欠条撕毁,所欠利息数额应为2550元,原、被告到银行取钱是因双方其他债务(欠原告工资款2000元),因取银行卡时家中有事,所以没有再会银行,并且没有听到手机响,认为原告的诉讼应属无理,法院应驳回其请求。


  【分歧】


  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是:本案借据被撕毁原、被告借贷关系是否还成立。


  本案如何处理,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为:本案原告提交的欠条虽然被撕毁,但被告的辩驳主张不符合常理,而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的一系列行为均非常符合日常生活,故原告所述应符合事实,所以双方的借贷关系依然存在,原告的请求应当支持。第二种意见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原告王宝提供的欠条是撕毁后粘合的,已经具有明显的瑕疵,被告称将欠款全部还清后撕毁的欠条,原告现又提不出其他有利的证据证实被告没有还清欠款的事实,故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处理意见,理由为:


  本案应在坚持事实求实的原则下充分运用了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案件事实的分析和认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举证的借条虽被撕毁,但经过粘贴后,虽有部分内容缺失,但与复印件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保持了证明双方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而且被告对欠条上的内容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虽然被告辩称所欠利息数额应为2550元,但通过原告提交的欠条复印件和被告认可的借款数额、利率及借款时间,可以确定其所欠利息的数额应为255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25500元(2009年2月13日至2010年7月17日),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复印件及被告认可的事实(借款数额、利率及借款时间)为证,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原告持有的欠条虽有瑕疵(撕碎),但原告对欠条瑕疵产生原因的陈述和事情经过,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积极向被告主张权利,报警、起诉寻求公权力的救济)。而被告称已将原告欠款还清,并将欠条撕毁的主张,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偿还原告全部欠款的事实,并且其抗辩的理由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理应依约及时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1万元欠款,故该款应在欠款中扣除。


  最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按第一种意见下判后,赵强不服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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