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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劳动合同法》7月1日起执行 劳动派遣人员将享同工同酬
宿迁新闻网讯 (记者 王晨 通讯员 任建玲)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此次推出的新版法律法规重点修改有关劳务派遣的内容,将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宿迁市近期也将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
执行同一薪酬分配方案
记者了解到,劳务派遣指的是派遣单位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协议但不“用工”,而是把个人派遣至用工单位,与其存在“用工”关系,但是却不建立劳动协议。这样导致用工单位以两种薪酬分配方案进行管理。
因为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职工薪酬的支出属于“费用支出”项目而不是“薪酬支出”,同样的,对于用工单位而言,由于采用了另一种薪酬分配方案,有别于“固定工”,因此这些“临时工”所得薪资低于“固定工”。如很多事业单位的驾驶员,有的工资是自己单位发的,有的则是第三方公司代发的,这样工资就不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用工单位及劳务公司的成本。
针对此问题,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将明确用工单位与个人在签订劳动协议时,只能执行同种薪酬,并且再次强调了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针对部分存在滥用“临时工”概念问题,新修法律也作出详细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
劳动维权要签合同及保留证据
“劳务派遣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期我市将对一些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人员的情况集中进行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查处。
该负责人提醒,对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应与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防止与单位的矛盾上升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最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就是保存相关的证据。劳动者应保存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牌)、工作表(单)、签到表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然后通过辖区工会、妇联、人社局等相关单位进行投诉维权。”
据介绍,新法实施后,我市还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顺利贯彻实施,保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